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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42本會顧問團

(歡迎同業夥伴申請擔任或推薦本會顧問)


社團法人台灣空間設計工程協會 名譽顧問聘任 管理辦法

第一條、本辦法依據章程第二十三條辦理。
第二條、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第三條、名譽理事長之聘任:
        1、一年內捐助本會新台幣壹百萬元以上,關心協會發展。
        2、卸任理事長,對協會具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捐獻。
        3、本會顧問,對協會發展具有特殊重大貢獻。
        4、在專業上有卓越成就、或在社會具有聲望、或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優秀人士。
        5、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,由現任理事長提議,經理監事聯席會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聘任為名譽理事長。
第四條、名譽理事之聘任:
        1、一年內捐助本會新台幣伍拾萬元以上,關心協會發展。
        2、卸任理監事,對協會具有特殊重大貢獻或捐獻達拾萬元以上。
        3、曾任本會常務理事、常務監事任滿二屆以上。
        4、本會會員,對協會發展具有特殊重大貢獻。
        5、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,由現任理事長提議,經理監事聯席會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聘任為名譽理事。
第五條、顧問之聘任:
        1、一年內捐助本會新台幣貳拾萬元以上,關心協會發展。
        2、本會歷任理事長,卸任後未被聘任為名譽理事長者,聘任為本會顧問。
        3、榮譽顧問:以各級政府機關長官、民意代表、社會賢達為原則。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 4、學術顧問:以學術學者、專案研究專家為原則。
        5、技術顧問:以同業專業技術廠商、工程專家、設計專家為原則。
        6、會務顧問:以相關之公會、協會、學會之現任或卸任理監事、委員會主委為原則。
        7、凡符合以上條件之一者,由現任理事兩人以上推薦,經理監事聯席會出席理監事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,聘任為本會顧問。
第六條、本會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之任期,自聘任之日起至當屆理事會任期屆滿之日止,得續聘之;聘任期間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或不利於國家社會及人民福祉之行為,得提請理事會予以解聘。
第七條、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有參與本會活動、受邀出席相關會議、受邀演講、提供會務發展建議之權利。
第八條、名譽理事長、名譽理事、顧問均為無給職,參與本會相關計畫或活動時,得支領出席費及交通費。
第九條、本辦法經會務制定委員會提報理事會通過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